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发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相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司符合鼓励类 “第三十一条” “科技服务业”中第1款“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相关规定,经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经过认真审查复核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复同意。
      该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确认后,不仅能有效地降低公司税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而且对公司今后的经营业绩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好的贡献。